依本協會章程之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三條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:
-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設籍(或工作地)本市、成年、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1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新臺幣100元。
- 團體會員: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。
-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團體或個人,或設籍外縣市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為贊助會員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並告知當事者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- 死亡。
-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贊助會員,無前項權利。
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經函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予以停權處分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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